妨害秘密
刑法很芭樂的問題
純粹照時事新聞跟刑法條文的疑問 有請各位大大幫忙!!1.之前在北縣某大學附近的出租套房中房東利用肉眼窺視女大學生沐浴洗澡 後來被發現就逮請問 房東是否構成315-1妨害秘密罪?2.甲男意圖滿足自己之性慾 而拿刀迫使乙女將其(乙)手指進入自己之私處甲男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是否該當 性交罪?
1.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
行為人的窺視須利用工具或設備
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方式竊錄才觸法。
但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處6000以下罰鍰。
規定如下: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2.刑法304條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二二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