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交易中公開他人通訊資料,是否為妨害秘密
我在網路上賣東西
因為寄貨爭議
公開買家的收件資料(姓名.電話.住址)
買家以妨害秘密控告我!請問我這樣會被起訴嗎?個人認定所謂個人資料應該是含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或其他...我所公開的收件資料
應不是個人資料吧...
一、轉寄我與她的糾紛與本人姓名信箱至其他人信箱
屬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人名譽之事
如非屬刑法第310第3項及第311條之免責情形
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
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罰: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
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二、如係散播他人姓名或者資料
則可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 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
而對 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 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參考資料 網路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11711068、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