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的求償

職業災害發生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事業單位時

最後承攬人給付職災補償予勞工後

能否向事業單位求償?
您好當然有求償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六十三條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

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

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員負連帶補償責任。

確保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勞法權益維護促進會-爭議部-常小姐 網址:www.lawk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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