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面狀況(紅色部份)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關於下面狀況(紅色部份)僱主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保險是否在賠償範圍?
親愛的朋友因為您的案例發生於101年8月
所以應適用最新的法令規定喔!Q1.請問各位.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業災害死亡是補償45個月.但勞保局卻因為小丁是新客戶.只理賠10個月.這其中的差額198萬.誰來賠?A:101月9月 勞保局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
客戶的父親53歲.母親51歲.不符領取遺屬年金條件
所以無法領取遺屬年金
僅能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
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這可不是因為其投保年資長短所致!
而是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
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換句話說
之後開始投保勞保的勞工因職災死亡時
保障為喪葬津貼和遺屬年金和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巳無一次性給付遺屬津貼之適用喔!
Q2.公司說真冤枉.如果小丁是老客戶.公司只需補償43.9萬的工資差額.但是新客戶卻要賠198萬.那以後.我還敢用新客戶嗎?A:承上所言
勞保局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給付
所以公司應依據勞基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59條規定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所以公司應發給死亡給付的差額補償53900元X35 10000*10個月.合計1986500元. 才是對的喔!
所以該公司若巳投保泰安僱主責任險的話
應可向其提出申請代為賠償
公司因勞基法所應負擔的僱主責任。
Q3.如果.此事件.公司沒有為小丁合法加保.是不是.跑到適用職保法第6條?請問此時.向勞保局申請職保法.勞保局會賠多少? 18780X45=84.51萬!弔詭的事.沒保竟然比有保.領的多!A:職保法第六條係指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
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
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
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因此除非公司倒閉或破產
才可能發生沒依勞基法給付上述款項的情事
方可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
至於公司未替勞工投保勞保
應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
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四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換言之
若未替員工投保勞保
勞保局依勞工保險條例給付十個月的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公司應以此標準給付。
若仍有疑問
再與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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