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我想請問職業災害的相關問題。

某甲於乙公司任職

有加入勞健保

但是因為工廠設備老舊

而不幸踩空而發生職業災害

乙公司於事後也不聞不問

試問:1:甲能採取哪些法律途徑?(試舉民法

刑法

其他相關的勞動法規回答)2:假設時間經過快屆滿兩年

甲又能採取哪些法律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因為這是朋友的事

他對法律的保障都不懂

而我所知道的有限

所以拜託法律人來幫忙回答這些問題

這不是學校作業

而是小弟現在遇到的問題)感謝回答的朋友們

您熱心的回答

會幫助到許多弱勢勞工朋友們。


職災發生後

雇主的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

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

勞工即使有疏失

除非是違法的行為

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

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

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另外

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

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

得請求: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

如醫療費用等;三、精神損害之賠償

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

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一、殯喪費;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三、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

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刑事責任: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

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

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

但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因為雇主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

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

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

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

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

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是什麼?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中

原告對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

對於權利發生事時

原告須負舉證責任

倘若無法舉證

即會有受敗訴的可能。

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

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

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

可是職災現場常是雇主的私有財產範圍

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的證據

所以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

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

也就是說

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過失

才能免除職災賠償。

提出告訴是否也可同時請求賠償?  民刑事之司法救濟程序並不相同

且獨立存在。

提出告訴無法同時請求賠償

請求民事賠償應另外循求民事救濟途徑為之。

  除非告訴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於法院時

被害人才得於該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求民事賠償。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4月26日正式上路

不僅將未加入勞工保險的職災勞工列入保護範圍;更明文規定未來勞工發生職災時

可向勞工保險局申領5年的生活津貼;勞工因職災所產生的損害

雇主「應」負起賠償責任;若有訴訟情形

並將破除以往勞工舉證上的困難

本法規定「應」由雇主擔負舉證責任

而且職災勞工也可以申請輔助訴訟費。

勞工局強調

本法還賦予職災勞工對於資遣費及退休金可擇一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補強了舊有法制的漏洞

為勞工帶來利多消息。

  台北市勞工局檢查處表示

為配合執行本法

已擬具多項因應措施

包括:「開辦免費教育訓練宣導課程」

以具輔導事業單位建立勞工安全防護的自主管理機制;「實施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以輔導及要求事業單位落實法令規定、協助職災受傷的勞工及其家屬申請補助

以及殘障情形的通報等。

  台北市勞工局並呼籲

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如有法令相關問題

或需要時協助

可電洽第五科(02)2597-8935

或進入勞動檢查處網站(doli.Taipei.gov.tw)查詢。

職業災害期間是否有法律追溯權?當然有。

刑事部份為半年內提出

民事部份有二年期限

過了期限就等於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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