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請問委託徵信社監聽,涉非法監聽有罪嗎?要被關嗎?急~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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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關於妳所提出的問題在此為妳解答:有罪!但需要實證!第二八章妨害秘密罪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315-2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3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316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 下罰金。

第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8-2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19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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