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報案不成及法律問題

我有一個朋友知道我都不接室內電話

於是就偷偷用我的室內電話號碼

留做他申請人頭帳號及王八卡門號的家裡聯絡電話

後來被我發現了

我朋友也承認是他做的

我就去管轄派出所要告他

沒想到警察說不能告

我就問警察爲什麼不能告

警察就說:因為你不是被害人

所以不能告

我說:我電話被盜用還不能算是被害人嗎?警察說:那你有什麼實質利益損失了嗎?我說沒有

結果警察就說這樣你不能算是被害人

後來我說那我要檢舉犯罪

檢舉我這個朋友使用別人身分証去辦王八卡及買賣人頭金融帳戶

甚至跟詐騙集團掛勾

我現場提供很多支朋友用的王八卡電話

結果警察說:要我自己去找有利證據

這樣沒辦法檢舉

那我想請問1:我電話被盜用

甚至知道被誰盜用

難道我不算是被害人

不能報警或提告嗎?2檢舉犯罪一定要提出證據嗎?那如果檢舉毒品

是不是要我帶一包毒品當証據

才可檢舉?
洩露你名下的電話給無關的外人.就涉及妨害秘密罪.用別人電話當犯罪用的聯絡電話.損害個人名譽.涉嫌妨害信用罪.313條是告訴乃論就算了.318-1條非告訴乃論.是俗稱的公訴罪.警察得知應主動往上級提報.警察不是檢察官或法官.不需要背六法全書也考的上.你要去地檢署找檢察官.才有懂法律的公務員幫你.刑法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是你必須拿出證據.才能證明對方有罪.你要錄音作證.讓對方自己承認把你的電話留給外人.才告的動他.刑事訴訟法 第 154 條 (證據裁判主義)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至於檢舉部份.就打樓上大大提供的電話吧.拿錄音帶和王八卡電話.證據就夠力了.聽說因此破案還有獎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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