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個人聯徵性用記錄被偷偷查閱
八月的某天看報紙財經版建議每人每年最好查閱自己的信用一次於是我也申請了一份沒想到......意外發現有人竟私自查閱我的個人信用資料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請你先想清楚是否有申辦信用卡
現金卡
貸款等
因申請資料上註明同意銀行可向第三人徵信
如無
對方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
並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請求附帶民事賠償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