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請問msn公開對方電話和言語污辱,算不算毀謗?

對方若在msn暱稱上標示

公開電話 言語侮辱字眼

有無涉及毀謗罪

若有3人以上證人能辨識這組電話號碼的主人

是否算公然毀謗?
你可以控告他妨害秘密

不是毀謗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8章: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妨害書信秘密罪)第三百十五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無故窺視窺聽竊錄罪)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便利窺視竊聽竊錄及散布竊錄內容罪)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

播送或販賣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竊錄產品沒收)第三百十五條之三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第三百十六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三百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第三百十八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洩漏因利用電腦設備等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第三百十八條之一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利用電腦等妨害秘密罪)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九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參考資料 www.hlhpb.gov.tw/刑事課/中華民國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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