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父母拆子女信該當妨害書信秘密罪?

父母拆封未成年女子的私人信件

是否該當刑法315妨害書信秘密罪?
一、無故拆閱他人封緘知信函無故:指未經他人同意有違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因此父母未經子女同意

拆閱子女封緘之信函

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無關

何況此法律所要保障的是一般人主觀上的秘密

故父母拆閱之行為

以合至妨害普通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二、父母拆閱行為之違法性1、依法令之行為

不罰

依民法之規定

父母對其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因此父母依法行使教養權

不具違法性

但拆閱子女信函行為之手段

是否與教養目的顯失其相當性

是另一問題。

2、可罰的違法性(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若行為人對行為客體侵害結果

屬極為輕微

不處罰亦不會危及社會秩序者

應不施以刑罰

換句話說

這把違法性層級化

父母拆閱子女封緘信函

觀其內容

其侵害客體之程度

顯較拆閱他人信函輕微

尚屬社會上普遍認可之行為

不失社會相當性

為不可罰之違法性

但先前以論述

此等法律乃保障個人之主觀秘密

若用社會客觀角度定其行為標準

不就與此法律目地背道而馳。

三、結論父母無故拆閱子女信函

應視其父母行為當下有否必要性而定

例如子女逃家(或涉入重大事件)

若不以拆閱得其動向

必難以行使父母之教養權者

尚若父母僅基於一般關切子女生活情況者

應得子女之同意

始得拆其信件觀之

於此

方才合乎一般社會相當性

並非父母得以保護教養之名義

任意隨時不經子女同意

無故拆閱子女封緘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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