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隱私的筆記本被人拿走了,我可以告他嗎?
我左找右找就是找不到我的筆記本
裡面有很重要的資料
我可告拿走的人妨害秘密罪及竊盜罪嗎?或是其他的罪名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妨害秘密罪是不構成。
妳筆記本沒有封緘加密
對方並未以設備窺視。
如果你筆記本(坊間有賣日記本上面有小鎖)無故破壞其鎖或以其他設備(X光機器)窺視其內容者。
較有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原則上適用竊盜與侵占。
刑法 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
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照上述
筆記本是你持有物。
當然
你可以視你筆記本是你的動產。
再不
侵占遺失物、漂流物侵佔他人持有物
筆記本是你持有物沒錯。
即便是遺失或是漂流
他人依法也不得侵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