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穿裙子逛書店被色狼偷拍要怎麼辦?

上星期和太太去金石堂太太和我個自在書店看書結果突然發現有人在太太旁邊蹲下找書再仔細詳看原來他用手機在偷拍我太太裙底我當場就把他捉住警察後來把他抓到警局後來警察在手機發現偷拍的證據把相片列印出來問我們要不要告他我想為了社會安寧還是決定提告除了告他妨害秘密罪我可以告他精神賠償嗎?因為我太太現在都不敢穿裙去公共場所了我想告他精神賠償50萬賠的錢捐去給家扶基金會不知可不可以?謝謝
妨害秘密罪拿9000到數萬就應該偷笑!名人脫光被燒光碟片散播才可以拿259萬!裁判字號】 96

321 【裁判日期】 960123 【裁判案由】 妨害秘密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2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誤載為32.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53 號)

而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並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數位相機壹台

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一、甲○○係台北縣板橋市○○街4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員工

於民國95年7 月13日上午7 時下班後

於同日上午7 時16 分許

因見店內ATM 自動櫃員機前適有穿著短裙之張O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正在提款

竟無故持其所有而隨身攜帶 之數位相機靠近張OO之裙下

由下而上偷拍張○○裙內身 體隱私部位、非屬公開活動之裙底鏡頭。

嗣為張OO發現

  嗣向店家調取監視器畫面後報警

進而查獲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

並 經被害人張OO於警詢、偵查中指訴綦詳

且有照片8 幀及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95年11月6 日勘驗筆錄1 份等在 卷足資佐證

被告犯行明確

堪予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

係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 密罪。

爰審酌被告昔無前科紀錄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素行雖佳

且於本院訊問時尚能坦承 犯行

惟在公共場所趁女子不備之際拍攝裙底鏡頭

侵犯其 等隱私權

且造成心理恐懼

並有害社會善良風俗

迄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持以犯本罪之數位相機1 台

雖未扣案

惟無證據證明 業已滅失

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

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文章標籤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