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我的工作地點是港式麻辣小火鍋店.用酒精膏一人一爐那種.職務是店長15歲的童工(簡稱B)酒精膏使用不當燙傷24歲的正職人員(簡稱A).當時有直接掛急診.事後聘請我的老闆也有出面處理.A的父母說自認倒楣.反正B不是故意的.平常A和B也是不錯的朋友所以醫療費用自行負責.只是卡在我們是高危險工作環境.卻還請童工(可是當初老闆說可以請.只要請B的家長簽切結書即可)還有就是勞健保問題.因為我們分成兩家店.A和B平常一起顧一家小店面.而我在另一家大店營業登記也是兩家分開的也都是不同的人.由於A和B在一家店.加上出資的老闆也才3人老闆說未滿5人不能集體保勞保.所以每個月都有多給1000讓我們自己在外面投保.保不保就看個人了在應徵的時候都有和每位員工詳細說明.大家也都認同了.這個區塊我是不知道公司有沒有違法A被燙傷的程度是二度淺層.不到2個禮拜就出院了(5/7發生 ).康復的也差不多了.老闆是答應A付整個月的薪水給A.醫療費用的部分A方是說他們自行負責.自認倒楣.可是康復後也不會再回來繼續工作了所以之後老闆叫我拿薪水去給A方然後再多付一個月的薪水給A.順便請A簽離職單記得我去的時候是6月中了.當初和我們談的都是A的爸爸.A在一旁也沒多說什麼而這次拿薪水給A.只有A和朋友一起來.A說他爸爸之前說的都不算.A要求我們店家賠12萬.B方也要賠12萬共24萬.1月2萬.1年24萬.不付的話又要告我們請童工.我當然很不爽阿.當初我們也不是不負責可是對方堅持不要現在又這樣獅子大開口.於是就沒有加以理會了.只付了A受傷當月的薪水給A.另外一個月的薪水A不簽離職單就不給A(老闆說的)之後A一直打來盧說要告.我和老闆說.老闆也說不要理他.畢竟不是我們的錯.都有教導如何正確操作一直到7月初我收到勞工局的開會通知單.A的訴求是燙傷期間我們沒給他錢.也沒有賠償.還說我威脅他不簽離職單就不給他錢.當初都是A方說什麼都不要的.也還說不會繼續做下去.現在又這樣為什麼我要我出席.我不是負責人阿.老闆也沒要和去.都叫我自己處理.真懷疑他是不是要我當替死鬼如果對方不是告老闆是我怎麼辦.如果我都推給老闆.說我不是負責人不要找我.我還會被告嗎.我去開會要怎麼說才好呢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四八五○四號函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

依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以免除繼續給付醫療期間工資補償之責任

惟雇主亦得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

雇主選擇以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時

如勞工仍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非有該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情形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同條第一款規定之醫療補償責任亦未免除。

嗣後勞工醫療終止恢復工作

如經指定之醫院審定身體遺存殘廢

不堪勝任工作

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應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

退休金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加給百分之二十。

2.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部分

雇主得就勞工保險已支付補償者主張抵充。

雇主未為勞工申請勞工保險給付

各期原領工資補償有不足額給付情事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各不足額部分其給付請求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及起訴而中斷

勞工請求原領工資補償經雇主承認者

時效因此中斷

而無時效進行之問題

僅生雇主如何履行債務之問題;若雇主對於勞工之請求不予承認時

勞工尚須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程序

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

始可視為時效中斷。

另有關平均工資及原領工資補償標準疑義

檢附本會八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三八九一五號函釋影本(如附)

請參考。

職災發生後

雇主的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亦即即便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

勞工仍然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

勞工即使有疏失

除非是違法的行為

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

  如果雇主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

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

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雇主提起民事賠償要求。

另外

依民法第192條至民法第195條規定

倘若勞工因為雇主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

得請求: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

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

如醫療費用等;三、精神損害之賠償

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

如果死亡時

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一、殯喪費;二、法定義務扶養人之扶養費;三、精神損害賠償。

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

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刑事責任:  至於雇主的刑事責任

勞基法中對於雇主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

只是課予行政罰緩而已。

但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及第32條規定

因為雇主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

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

雇主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

因僱主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

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

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

業災害期間是否有法律追溯權? 分類:未分類資料夾

文章標籤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