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人資該怎麼處裡

我們公司有員工因為發生職業災害從八月一日開始請假療養在勞基法裡有說

如果是普通傷害

最多請假三十天

不夠的話再用事假去抵那請問

職業災害有明確規定嗎?那員工已經請假一個月了我可以將他解雇嗎? 會有什麼爭議?還是可以留職停薪那留職停薪的話

可以暫時停止提撥勞退6%嗎?等到他復職在繼續提撥那留職停薪最多可以多久?
職業災害一詞 主要出自勞工保險條例中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這裡指的是上下班通勤災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18條 文中載明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第2條本法所稱職業災害

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所以人資應該了解 勞工是屬於何種災害?通勤類

還是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發問者 也未說明!!先假設是職業災害勞工請假已經一個月

人資部門應要求勞工出示

醫生診斷證明書。

解雇勞工 就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五十九條是講發生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雇主違反解雇 僅有行政處罰。

勞基法 第七十八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罰多少 由地方主管機關 勞工局 行政裁量。

爭議會發生於職災補償的問題

工資續付義務或是給付殘廢補償而要解雇勞工需符合下列條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23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

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至於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應與勞工協商。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

故上開人資其實可以由醫生診斷證明書 之內容 讓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

「書面」通知勞工復職。

雇主提供較本來輕鬆並且是勞工能夠負擔的工作勞工應無拒絕的權利

如果勞工拒絕則應該視為勞工有自請離職的意思表示。

以上是簡單的回答 其餘留給別人補充但勞資雙方有勞動契約在 解雇或是留職停薪 對雇主較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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