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淺談職業災害補償

請問一下職業災害補償的用法和職災的法規和怎麼申請領職業災害嗎?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檢視圖片下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Word檔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四○一○號令 第七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職災補助) 第八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在保險有效期間

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

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

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

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

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

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

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

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

必需使用輔助器具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

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確需他人照顧

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

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

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勞工保險效力終止後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疾病

且該職業疾病係於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且未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及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

得請領生活津貼。

請領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前項之補助

合計以五年為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之條件、標準、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加入勞保之職災勞工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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