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為何偷拍行為好像是一種流行

最近常常在看新聞上看到某某路人爆紅 然後撥出爆紅的照片和影片但是在相片和影片上明顯看來大多都是以偷拍的方式呈現而當記者找到當事人時他們都好像不但不在乎被偷拍甚至還很開心自己爆紅似的(犯罪和不當之行為例外)但我真的覺得這些不是已經侵犯隱私權嗎?而總是有很多的影片照片都是未經當事人同意和知道的狀態下PO到網路上和YOUTUBE上我總覺得很恐怖 因為我非常注重自己的隱私 所以想請問假如在公開場合中而在自己不知道的狀況下被偷拍甚至散佈到網路上即使沒有商業及毀謗的行為 我能以那些法律條款來自保呢?
大眾傳媒是享有新聞自由

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是不會構成侵犯隱私權或妨害秘密罪

新聞自由只有媒體才享有

一般人民是沒有的

新聞自由之所以媒體享有是為了保障社會大眾權利和利益

替人民扮演好監督政府的腳色

以及替民眾申冤或申訴管道

因此某事件若具有社會公共利益

媒體所做行為是不會構成任何犯罪的。

但如果是一般人

未經他人同意私自將拍攝的影片、照片等PO上網路或散佈、傳述等可能構成妨害祕密罪或誹謗罪。

===========================================================你問題是假如在公開場合中而在自己不知道的狀況下被偷拍甚至散佈到網路上即使沒有商業及毀謗的行為 我能以那些法律條款來自保呢?要注意的是非所有公開場合的拍攝就構成刑法315-1的妨害秘密罪

法律上所謂公開必須是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所謂合理隱私期待係指:行為人主觀表達資訊不欲他人知悉

客觀上依一般社會大眾來看

行為人的表意場所具有活動隱密性條件

前陣子有個新聞

某男性用手機拍攝一位女性大腿內側照片

保警提告後

法官判決無罪

理由在於這位女性他穿超短的熱褲

而拍攝男子手機照片並沒有拍到女子隱私部位的部位

法官認定該女子穿熱褲露出纖細的腿

表示露出的部位是公開的想讓人看到

否則為何要穿那麼短的褲子

雖女子主觀表達他不欲讓他人知悉

但客觀上社會大眾來判斷並非具有隱密性條件

所以法官認定該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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