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請問私錄談話內容算防害密私罪嗎?

請問對方私錄雙方對話.並公開給第三或第四或他人知道算防害密私罪嗎?我該如何收集証據自保?請好心人士幫我解答~感恩~
這些錄音帶若流出、曝光

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

這些錄音帶為經當事人同意錄音.最有可能觸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您可翻閱刑法318之1、381之2以及359條的相關規定

民事方面則有侵犯隱私的問題。

如果是錄音當時

雙方知情

那沒妨礙秘密;如果兩人都是在不知情下被錄音

那錄音的人所面臨的後果

會成為被判刑的被告

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可能。

而把這批錄音帶

未經當事者同意就散佈出去

那會有觸犯竊盜罪的嫌疑。

如果

是為了散佈而在事前加以錄因

那所面臨的刑責就會更重了。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界人士表示

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

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

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

不構成犯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34號「告訴人提供94年11月28日、94年12月2日、94年12月18日之錄音帶及譯文有證據能力:(一)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

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

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

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

固應予排除。

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罰」

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

所取得之證據

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參考資料 保全業二十年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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