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私錄談話內容算防害密私罪嗎?
請問對方私錄雙方對話.並公開給第三或第四或他人知道算防害密私罪嗎?我該如何收集証據自保?請好心人士幫我解答~感恩~
這些錄音帶若流出、曝光
可能引起的法律問題
這些錄音帶為經當事人同意錄音.最有可能觸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您可翻閱刑法318之1、381之2以及359條的相關規定
民事方面則有侵犯隱私的問題。
如果是錄音當時
雙方知情
那沒妨礙秘密;如果兩人都是在不知情下被錄音
那錄音的人所面臨的後果
會成為被判刑的被告
有觸犯妨礙秘密罪的可能。
而把這批錄音帶
未經當事者同意就散佈出去
那會有觸犯竊盜罪的嫌疑。
如果
是為了散佈而在事前加以錄因
那所面臨的刑責就會更重了。
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界人士表示
刑法妨害秘密罪規定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換句話說
構成要件必須以「無故」為前提
若是為保障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錄製地點又不在被錄者私領域內
不構成犯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34號「告訴人提供94年11月28日、94年12月2日、94年12月18日之錄音帶及譯文有證據能力:(一)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
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
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
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
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
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
固應予排除。
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
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不罰」
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
所取得之證據
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 參考資料 保全業二十年實務經驗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