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妨礙秘密罪

前幾天 我幫我外地的朋友打電話給她男友 因為她男友都好幾天不上 想找人幫他打給她男友 但是怕他會罵 就請我別說誰給我號碼的 說後果很可怕 我打了 想不到她男友竟然一直逼問我誰給我電話的 還說如果不說 告訴我電話的人會觸法 妨礙秘密罪大家警局見 我不懂 這樣子他就可以傳喚我到警局嗎祇是打給他叫他上線 短短數10秒而已 請大家為我解答這個問題 我並沒有騷擾或是怎樣 祇是請他上來這樣而已
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窺視行為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

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

行為人的窺視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授權

且利用工具

例如望遠鏡或其他科技設備

例如紅外線黑夜窺視器具而為之者

始足以構成本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56條、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15條之3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準用之。

本案版大例舉展場SHOWGIRL 案例以下說明:刑315-1第2項(窺視竊聽竊錄罪)之無故行為

乃無法律上原因或授權

且無正當理由而為之之行為

展場之show girl乃為廣告公司或該展場之宣傳自我產品以達到廣示群眾之目的

然除非主辦單位有明文規定禁止拍照與攝影即以書面或看板明示無授權觀眾攝影

反之即無法律上之無故之適用。

因此展場狂拍show girl乃無妨礙祕密最之虞。

顯而易見版大得行為並無違法之所在.不必因對方貼標籤的話語而隨雞起舞~ 參考資料 法律_ 實務承辦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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