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妨礙秘密及妨礙名譽??

如題

有友人在我們鬧翻之後

在他的部落格裡面公開我從認識她到鬧翻時候所有的MSN對話紀錄

並且在部落格上毀謗我(使用我的暱稱) 這樣子可否構成妨礙秘密及毀謗?謝謝
關於妨礙秘密的部份: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參照條文: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所以

對方公佈對話內容的行為已觸犯了『妨礙秘密』罪。

參考資料 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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