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妨害秘密

寫給別人的被第三方刊在部落格上,我可以怎麼做?

我一年前寫給前男友的其中一封被他現在的女人PO在她的部落格上

雖然內文她沒有加任何批評

但這封信應該屬於我跟前男友之間的私人信件

她沒有資格在網路上公開這封信

我無法取得證據她是怎樣取得這封信

也許前男友轉給她

也許她侵入男方的帳號取得

但這封信在寄發的時候收件者也只有前男友

我已經把她部落格畫面擷取下來做為證據

有沒什麼方法可以教訓她要尊重別人的隱私?或者有沒有法律途徑可以討回公道?我該怎麼做?
刑法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妨害書信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

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

窺視其內容者

亦同。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

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

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持有妨害秘密之物品)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316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

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加重其刑)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告訴乃論)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

須告訴乃論。

我想

妳還是去問妳前男友是怎樣芭。

參考資料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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