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適用情況

請問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否適用在車禍雙方的和解內容上?比如說:甲因車禍致乙受傷

約定和解後

甲須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供擔保請提供意見給我!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屬於特殊抵押權

意思是指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前

債權額並不確定

因而用最高限額來限制最高求償金額!以前稱為權利存續期間

去年九月之後

已經改為債權確定期日!一旦債權確定期日到期

就變成普通抵押權

因為債權額已經因到期而確定!和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同的就是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沒有所謂債權確定其日

從設定開始就已經確定債權額!最常見的就是債權額抵押權!這兩種抵押權的運用

並不限定對象

一般私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都可以依需要設定最高限額或債權額!我是認為設定最高限額對乙較有利

因為甲如果必須賠償乙

而甲在一時間無法支付

以和解書約定應支付款項(例如醫療費等)

但是萬一甲到約定支付時仍未支付

而由乙自行繳納醫療費用

時間久了是否乙應該向甲收取利息或違約金?甚至甲根本拒絕支付時

申請拍賣的執行費用是否也該向甲收取?這種情況只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達成收取的可能!例如約定賠償100萬

設定最高限額120萬

那就有求償的空間!如果設定債權額抵押權

那麼

約定賠償100萬

設定債權額就是100萬

將來求償也就是100萬

甲要如何拖延

最後也是100萬

這對乙較不利!如果要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提醒你

耀在和解書上寫清楚

同時在設定契約書上也一定要將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填寫清楚

否則沒有約定的項目是不能計算求償的!不知你是甲方或是乙方

您自行研究看看適合哪一種! 參考資料 新惟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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