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適用情況
請問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否適用在車禍雙方的和解內容上?比如說:甲因車禍致乙受傷
約定和解後
甲須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供擔保請提供意見給我!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屬於特殊抵押權
意思是指在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之前
債權額並不確定
因而用最高限額來限制最高求償金額!以前稱為權利存續期間
去年九月之後
已經改為債權確定期日!一旦債權確定期日到期
就變成普通抵押權
因為債權額已經因到期而確定!和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同的就是普通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沒有所謂債權確定其日
從設定開始就已經確定債權額!最常見的就是債權額抵押權!這兩種抵押權的運用
並不限定對象
一般私人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都可以依需要設定最高限額或債權額!我是認為設定最高限額對乙較有利
因為甲如果必須賠償乙
而甲在一時間無法支付
以和解書約定應支付款項(例如醫療費等)
但是萬一甲到約定支付時仍未支付
而由乙自行繳納醫療費用
時間久了是否乙應該向甲收取利息或違約金?甚至甲根本拒絕支付時
申請拍賣的執行費用是否也該向甲收取?這種情況只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以達成收取的可能!例如約定賠償100萬
設定最高限額120萬
那就有求償的空間!如果設定債權額抵押權
那麼
約定賠償100萬
設定債權額就是100萬
將來求償也就是100萬
甲要如何拖延
最後也是100萬
這對乙較不利!如果要做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
提醒你
耀在和解書上寫清楚
同時在設定契約書上也一定要將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填寫清楚
否則沒有約定的項目是不能計算求償的!不知你是甲方或是乙方
您自行研究看看適合哪一種! 參考資料 新惟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