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

請問最近一兩年有沒有重要的教育時事....

我想請問一下最近一兩年有沒有重要ㄉ教育時事

譬如說政策改變或是教育趨勢等等

越多越好

請各位大大提供資訊

我要做份報告

非常謝謝你們!
94.07.04自由時報舞弊取得學位 將追溯撤銷 〔記者黃以敬╱台北報導〕大學考試爆發集體舞弊案件

教育部高教司昨天表示

教育部將協助大考中心提出民事訴訟

針對作弊考生及涉案人士要求高額賠償以示懲戒

未來並將研議修訂「學位授予法」

規範凡是以「不正當手法」入學或取得各級學校學位者

就算畢業多年

也可追溯撤銷學位

以強化嚇阻作用。

高教司長陳德華強調

依據現有法規

針對作弊考生及槍手等涉案者

將先採取「行政處分」及「民事求償」究責﹔在「行政處分」部分

作弊考生可依簡章取消其應考資格

擔任槍手的涉案大學生

大學則可依照學則撤銷其學籍﹔主謀作弊行為不當獲利的補習班

教育部則將協調主管縣市教育局

引用補習教育法作出停招處分或撤銷執照。

此外

昨天被查獲的主嫌黃太民身為現職老師

不僅在外開設補習班收費

還主導作弊行為

縣市教育局及所任教的學校

則可依據教師法

將其視為「不適任教師」作出處分甚或解聘。

而大考中心也可依據簡章規定

對作弊考生、槍手及涉案主謀提出「民事訴訟」

針對外力不當造成大考試務困擾及不公要求巨額賠償

必要時

教育部也會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對於部分人士建議修改刑法

將大學考試提升為國家考試

陳德華則指出

教育部過去曾做過相關修法研究

但因大學考試招生係屬大學自主事項

法界與學界意見相當不一

修法困難度太高

短期內很難做到﹔而昨天還在國外參訪的教育部長杜正勝

也對此次大考作弊事件相當關切

預定今天返國後

將指示高教司展開修法程序

確實杜絕升學考試作弊情事。

陳德華指出

為了杜絕學生在升學或求學階段作弊

教育部也將著手修訂學位授予法

除現行「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

如發現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

同時也將研議修法

進一步擴大規範凡是以「不正當手法」入學或修習學業

也均可追溯並撤銷已頒發的畢業學位。

94.06.25聯合報技職生 也能走研究之路選擇就讀國中技藝班的學生

多半只是想求得一技之長、不想讀書

像林育宗一樣峰迴路轉

考到交大博士班

算是鳳毛麟角

他的老師和母校都為他感到高興

鼓勵技職生絕不要輕易放棄自己。

龍華科大電機系教授林漢賓指出

高職教育強調實作

較忽略思考能力

理論、學科往往是用背的

沒有理解清楚;相較之下

高中教育還是比較活潑

學科也比較強

高中生升上大學後

要和技職生拚研究所

比較占便宜。

但林漢賓說

事在人為

技職生雖然開竅晚

但只要想念書

念出興趣

加倍努力

絕不輸人

龍華科大有幾個教授也是技職出身的。

技職生要走實務或學術路線

往往隨時空改變

林漢賓還是鼓勵學生給自己多點機會

考研究所試試實力

以免將來後悔

但若真的不適合走學術路線

也不要勉強。

林育宗當初也考上台大電機所碩士班

但因交大電控所教授鄒應嶼肯指導他

才決定讀交大。

鄒應嶼表示

林育宗在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後就錄取博士班

代表學科及研究成績很不錯

但就讀博士班後

還有努力空間。

鄒應嶼說

林育宗真的很低調

不希望媒體宣揚他的事

以免影響平靜的生活。

站在指導教授的立場

他鼓勵林育宗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將來若真的拿到博士

就更值得恭賀。

94.06.03中國時報納編前年資不計 教師不滿 針對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年資採計問題

縣府人事室二日強調

納編教師敘薪與退休年資採計法令不同

縣府依教育部函示來「照章執行」

加上教育部函示前後不一

造成執行困境

地方政府只能依法行事。

    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敘薪

78年納編以前年資採計

但退休年資納編前即不採計

引起採計就合於退休資格教師的不滿

抨擊為何私立學校及代課老師、當兵等年資

都納入退休年資採計

唯獨國小附設幼稚園不採計。

 令幼教老師憤憤不平的是

她們退休年資採計

日前在立法院有兩案送審

即從她們從事幼教工作算起

或於66年取得合格教師證算起

但無論何種方案

都比目前從78年起算對她們有利

立院遲不審議

影響全國數千位教師的權益甚鉅。

    縣府人事室表示

幼教教師退休年資追溯既往採計

全省各縣市不一

據了解只有部分縣市有採計

但因牽涉到職務與等級不相等不能採計等規範

並非是放諸天下皆準;因敘薪與退休年資計算所採用法令不同

代課老師年資採計亦須符合相關法令

當兵採計須師範畢業或取得教師資格且任教後才入伍。

94.05.28中央文教報立院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已取得資格教師免實習立 法 院 昨 日 三 讀 通 過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案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的 普 通 課 程 、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不 必 再 花 半 年 實 習

就 可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的 教 師 證 書 。

  該 修 正 案 提 案 人 民 進 黨 立 委 黃 偉 哲 表 示

現 行 師 資 培 育 法 對 已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者

於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證 書 者

仍 應 參 加 半 年 的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施 行 至 今

不 利 於 現 行 合 格 教 師 生 涯 規 劃 及 轉 型 發 展 。

  提 案 之 一 的 民 黨 籍 立 委 陳 景 峻 表 示

如 果 要 求 現 職 教 師 必 須 參 加 半 年 實 習

等 於 要 老 師 辭 職

放 棄 現 職 和 薪 資

有 實 際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修 法 後

將 可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進 修 本 科 外 的 另 一 專 長

獲 得 第 二 張 證 書

可 以 解 決 類 科 教 師 分 配 不 平 均 的 問 題

並 獲 得 靈 活 調 節 。

  原 師 資 培 育 法 規 定

無 論 是 否 為 在 職 教 師

凡 修 本 科 以 外 的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課 程

課 程 修 完 後

一 律 要 參 加 半 年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才 獲 得 另 一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

  修 正 案 則 規 定

凡 修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之 普 通 課 程 、 專 門 課 程 及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依 規 定 修 習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及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

94.05.12中央文教報合格教師取得第二張證書立院初審免實習立 法 院 教 育 文 化 委 員 會 昨 日 審 查 通 過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對 已 經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欲 另 外 取 得 第 二 張 教 師 證 書 的 現 職 教 師 等 人

免 除 參 加 實 習 與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只 需 修 完 該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就 能 拿 到 第 二 張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目 前 教 師 供 過 於 求

部 分 類 科 現 職 教 師 也 面 臨 必 須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轉 教 其 他 類 科 的 命 運

但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修 正 實 施 的 師 資 培 育 新 法

對 於 已 經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擬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教 書 證 書 的 人

雖 然 免 去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卻 仍 規 定 必 須 參 加 半 年 的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

  民 進 黨 立 委 陳 景 峻 等 人 表 示

這 項 條 文 等 於 逼 迫 現 職 教 師 放 棄 現 有 工 作

從 實 習 老 師 重 新 做 起

在 實 務 上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也 變 相 阻 礙 了 合 格 教 師 的 生 涯 規 劃 及 轉 型 發 展 。

  立 委 因 此 提 案 要 求 刪 除 實 習 規 定

讓 已 經 取 得 某 一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可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直 接 發 給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免 除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教 育 部 也 表 示 同 意

全 案 因 而 過 關

將 於 院 會 二 、 三 讀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

這樣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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