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商

《評論》中醫醫藥分業

三、中藥商的中藥調劑權 衛生署修訂藥事法第103條

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

得為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1.於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2.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

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

3.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 與 國內大學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北醫生藥技術學系與中國中藥資源學系) 4.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3年以上之負責人

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

上列法條因牽涉較廣

包括中藥商、中醫師、西藥師、衛生署、考試院等學校單位

衛生署正修訂藥事法施行細則

其內容會關係中藥商取得調劑權者水準之高低

值的民眾關心。


國內中藥相關學系88年成立 北醫 生藥技術學系91年成立 中國 中藥資源學系96年成立 大葉 藥用植物保健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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