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未依法舉辦考試難辭行政怠惰之咎
中藥調劑權分析民國82年藥物藥商管理法改為藥事法後
「調劑權」三字成為醫藥界朗朗上口的名詞。
如果包括未來經考試及格的中藥商
共有三類醫藥人員擁有中藥調劑權。
其權利略有不同
謹陳拙見:一、中醫師的中藥調劑權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之調劑
應具有調劑之處所及設備。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
‧‧‧‧中藥之調劑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本條文是西藥調劑權、中藥調劑權歸屬的基本規定。
也是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2年後
前項規定以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引起84年西醫師、西藥師爭執「醫藥分業」的源頭。
本條文已明白規定
中藥之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自是中醫師之醫療、調劑仍為一體。
也就是說:依現行藥事法
中醫不需醫藥分業。
因為所謂「醫藥分業」是指不論西醫、中醫之調劑都應奉行第37條之規定。
簡單的說
第37條是「醫藥分業」的法源;如果未來西藥師或中藥商要求中醫師進行醫藥分業
必定從要求修改藥事法第37條做起。
二、西藥師的中藥調劑權藥事法第35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
親自主持之藥局
得兼管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這是民國82年藥事法增列的法條
不知是西醫師欲參與發揚中藥行列或欲增加自己權益?另方面也是當時中醫藥界缺乏警覺性
未做強力抗爭的緣固。
中醫藥界最大的疑惑是:為什麼西藥師可以在法律上擁有中藥調劑權
而事實上絕大部分並不從事中藥
甚至於不懂中藥。
另外
這條不必考試只修些中藥學分就能調劑中藥的法律
中醫界一直認為有違憲的嫌疑
說不定那天中醫藥界會鼓起勇氣提請大法官解釋。
三、中藥商的中藥調劑權87年5月30日
立法院修訂藥事法第103條
規定具有下列四種資格之一
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
得為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1)於63年5月31日前依規定換領中藥販賣業之藥商許可執照有案者。
(2)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
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
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
(3)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 與 國內大學中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北醫生藥技術學系與中國中藥資源學系)(4)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3年以上之負責人
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者。
上列法條因牽涉較廣
包括中藥商、中醫師、西藥師、衛生署、考試院等單位
衛生署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修訂藥事法施行細則
其內容會關係中藥商取得調劑權者水準之高低
值的大家關心。
蘋果日報2/28報導西藥師修16中藥學分不需經中藥考試竟等同專業 因未落實考試制度
目前可以取得合法的中藥調劑人員
只有中醫師
或者是西藥的藥師
修得16個中藥學分即可
但這些藥師過去都是從事西藥的教育及訓練
政府竟只要求修中藥學分
不禁令人質疑
「難道修學分就等同專業嗎?」目前各專業人員都是經過相關考試取得資格
為何中藥調劑這個領域沒有任何一種考試
衛生單位太不重視中藥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