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為求自保的秘密錄音,是否涉及妨礙秘密罪

今天我朋友的老闆上午叫他做到今天老闆在下午時與會計和他在會議室談話

會議室共有三人為求自保我朋友秘密錄音沒有告知另2人(老闆與會計)因為要求公司給他非自願離職公司不但不願意還要求他簽署自願離職如不願意公司要脅他要用曠職的方式扣他薪水說不願意簽自願離職就不付薪水我朋友僅上16天班(公司規模小

無打卡)想申請非自願離職的失業救助金我朋友為求自保秘密的錄製談話內容

是否涉及妨礙秘密罪??是否可以把錄音檔拿出來提供用之於勞工局的申訴為證據
所謂妨害秘密罪

依據刑法§315-1規定觀之

首要要件必須係『無故』

也就是說

以錄音(影)的動機目的來說

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方得成立

而您的錄音動機乃係維護自身權益

並不構成所謂無故

不成立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

且你又屬當事人

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違法搜索限制之對象(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在證據之認定上難謂係『毒果』而予以排除

故該證據之使用應無違法之虞。

以上僅屬個人見解

如有疑問請多多指教。

參考資料 自己

文章標籤

piojgberjkiojs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