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如申請

我先生上個月因工作不甚從2樓墜下以致造成無法工作

醫生己判定為重大疾病患 者 請問我該如何申請職災(

(他 前投保在裝潢職業公會 )
若是因為在從事裝潢工作中且有報酬

他是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方可申請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請領手續:請向投保單位領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至醫院門診或住院

待治療一個階段

帶著醫院乙種診斷書、存摺影本、印章等到投保單位辦理。

第 57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

應備下列書件: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其為住院者

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 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第 58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

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

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

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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