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如申請
我先生上個月因工作不甚從2樓墜下以致造成無法工作
醫生己判定為重大疾病患 者 請問我該如何申請職災(
(他 前投保在裝潢職業公會 )
若是因為在從事裝潢工作中且有報酬
他是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
方可申請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
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 36 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
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
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
但以一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請領手續:請向投保單位領取『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至醫院門診或住院
待治療一個階段
帶著醫院乙種診斷書、存摺影本、印章等到投保單位辦理。
第 57 條: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
應備下列書件: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
其為住院者
得以應診醫院開具載有傷病名稱及入出院 日期之證明文件代替。
第 58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
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
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
以普通傷病出院或職業傷病治療終止之翌日起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