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知情不報!!

我舅舅在工廠上班時

不慎被天車掉落物砸傷

導致左手食指第一關節粉碎性骨折

第二關節裂開需打釘子

事發當日公司表示要私下賠償

賠償無法工作的期間全薪

及醫藥費

而勞保部分則因為公司怕被勞檢所查核

故而不報

請問這樣合理嗎??我事後有打電話至該公司詢問

對方的反應非常強硬

表示這樣的賠償方式

會比勞保賠的要更多

我舅舅的日薪是2300

投保薪資是最高的

我知道這樣勞保賠的一定會比較多

但是該公司表示

當事人已同意

那是因為舅舅之後還想回去上班

怕如果爭取到底

回去可能會把工作給丟了

真的覺得勞工朋友真的很可憐

為了飯碗就得忍氣吞聲

有誰可以告訴我

這樣該怎麼做!!
事發當日公司表示要私下賠償

賠償無法工作的期間全薪

及醫藥費

而勞保部分則因為公司怕被勞檢所查核

故而不報

請問這樣合理嗎??這樣是 合理 的公司 與 您 對法規有所誤解看看 勞工 因工受傷所適用的法規規定勞保局網站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1. 公司應負擔舅舅醫藥費.此屬正常2. 日薪 2300 元.視其勞雇雙方對月薪的計算方式以 25 天計.月薪 2300 元 * 25 日 = 57500 元以 30 天際.月薪 2300 元 * 30 日 = 69000 元或以 第 2 條 四、平均工資: 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 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 工資 如以 57500 元計算.治療三個月痊癒.勞保保額 43900 元 說明 舅舅因工作受傷.薪資損失 57500 元* 3個月 = 172500 元 172500 元應由下列方式給付給舅舅 一. 全由公司支付.可能公司 1. 無勞保 或 2. 公司不願申請勞保 如全由公司支付此屬正確.因舅舅並無薪資損失二. 公司支付一部份.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勞保給付金額 43900 元/30日*( 90日-3日 )*70% = 89117 元 公司支付差額 172500 元 - 89117 元 = 83383 元 二項金額相加等於舅舅三個月不能工作薪資舅舅並無薪資損失三. 並非公司支付 172500 元.勞保給付 87117 元都給 舅舅. 四. 如果公司已支付 172500 元.勞保給付 87117 元是要 歸還給公司公司怕被勞檢所查核

故而不報

請問這樣合理嗎??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並非會引來勞檢所查核.如果是重大傷亡事件自會通報勞檢所.且是由警政單位通報如是舅舅受傷情形並不會引來勞檢所觀愛的眼神.公司不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反而是增加公司自已的負擔有誰可以告訴我

這樣該怎麼做!!1. 公司目前作法對舅舅而言並無薪資損失.所以不必在意2. 治療一年後是手指恢復情形是否符合勞保失能.失能項目 有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失能給付標準第 二十八 頁 11-49一手食指喪失機能者。

屬 十二等失能給付 100 日.因職災加給 50 %為150日 公司應支付 57500 元/30日*150日 = 287500 元 第三十 頁 11-60 一手食指之末關節不能屈伸者。

屬 十四等失能給付 40 日.因職災加給 50 %為 60日 公司應支付 57500 元/30日*60日 = 115000 元3. 如公司不願申請勞保失能則上述金額由公司支付檢視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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