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是妨害秘密罪嗎?
從事服務業的人員
如果在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算是妨害秘密嗎?如果覺得對方有威脅的意圖呢?
從事服務業的人員
如果在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算是妨害秘密嗎?公開的環境
錄下和客人的對話不算是妨害秘密如果覺得對方有威脅的意圖呢? 算是恐嚇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
通知他人
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他人」
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
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
要求甲把錢平分
否則要去報警
也是恐嚇。
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
即不能成立此罪。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
均無不可
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
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
如僅在外揚言傷害
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
即難成立本罪。
此通知加害之事
須為不法之事
苟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
不能成立本罪。
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
否則訴諸於法
是出於正當權利之行使;但若以苟不依約交貨
將加殺害
則應成立本罪。
加害行為之內容
須為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
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
其以不法工具為恐嚇方式者.如以信內附以子彈相恐嚇
則應另行成立刑法一百八十七條「持有危險物」。
(從一重處斷)。
恐嚇另具有其他目的者
如意圖不法取得財物
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
.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危害」
指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
「安全」
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
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致生危害於安全
係指受惡之通知者
因受恐嚇
產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在恐嚇者
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思
更不能真有加害之行為。
[何時不成立本罪?]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
倘恐嚇之結果
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
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
固難成立本罪。
苟恐嚇後進而實施加害之行為
加害於人之身體.則應成立「傷害罪」。
加害人之生命
則應成立「殺人罪」。
毀損人之財產
則應成立「毀損罪」。
不另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之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恐嚇得利罪) 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犯)。
*第一項為「恐嚇取財罪」
其構成要件: .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行為人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
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方能成立本罪。
[何時不成立本罪?] 如無不法所有之意思
而為恐嚇之行為
縱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
但不成立本罪。
如取得財物.另有正當權利
雖以恐嚇之方法使人交付
亦不能成立本罪
(因其非出於不法所有之意思)。
但其行為超越一般社會觀念容許行使權利之程度
仍可成立他罪。
如以債務關係
恐嚇他人若不履行將殺害其生命或傷害其身體
使生畏怖之心
則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參考資料 http://www.drkao.com/paper/paper-6.htm